当事人:息烽县咪兔文具店
息烽县咪兔文具店(以下简称“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一案由息烽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办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阿衰》等掌中宝图书24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告知本机关作出上述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2025年01月03日10时45分至2025年01月03日10时5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倪帮美(24010921001)吴汉强(24010921006)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下阳朗村息烽开磷城D区D5栋1-3号的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店铺进门右手边货架上发现有《阿衰》等掌中宝图书24册;办案人员于2025年1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6日对该店铺进行了复查,发现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予以改正,现场未发现其它违法违规现象。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证据
1.《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为息烽县咪兔文具店。
2.息烽县新闻出版局出具的息烽县咪兔文具店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证明文件,证明其为未取得许可的经营主体。
3.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是息烽县咪兔文具店的负责人身份。
(二)案件调查证据
1.文书编号为(息烽)文综检(勘)字〔2025〕C-000005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图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对违法事实进行核实;
3.调查询问全过程记录视频证明调查询问结果公正透明;
4.文书编号为(息烽)文综检(勘)字〔2025〕C-000007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与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图片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5.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图片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和人数符合执法要求;
6.当事人指认涉案物品图片再次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二、违法行为认定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出版物发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之规定。
主观过错方面:经详细了解,当事人对法律法规理解不透,且业务不熟悉,以为《阿衰》掌中宝这类册子不是出版物,且是批发商发货时无意中带下来,不是主动进的货,故不存在主观故意。
违法情节方面: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询问,进货图书尚未售出,没有违法所得,未流向社会,未造成危害后果;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5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复查,当事人整改情况良好,复查现场未发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情形。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三、处罚理由和依据
(一)处罚理由:
1.《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出版物发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
(二)处罚依据: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2.《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询问,进货图书尚未售出,没有违法所得,未流向社会,未造成危害后果;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5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复查,当事人整改情况良好,复查现场未发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情形。按照《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6年版)第249项处罚裁量标准,应当没收出版物。
当事人如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息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虎城大厦15楼执法大队
联系人:倪帮美(24010921001)
联系电话:0851—87728380
息烽县文体广电旅游局
2025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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