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息烽县青山苗族乡人民政府在修建新时代文明实践广场项目过程中,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擅自改变息烽县青山苗族乡青山村8760平方米(其中耕地8760平方米)土地的农业用途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我局依法没收息烽县青山苗族乡人民政府违法占用息烽县青山苗族乡青山村8760平方米(其中耕地8760平方米)集体土地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具体包括:1栋1层砖混木架结构民族团结长廊、1栋1层砖混木架结构禁毒文化长廊、广场、荷花池、水泥硬化坝子、水泥硬化健身场、人工步道区、1个小水池、1栋1层木架结构亭子及其附属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玖仟元整(219000元)。
我局已于2025年4月14日作出了息自然资土处罚〔202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送达违法当事人,目前该案件正在按法定程序开展。
2025年4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主办单位:息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851-87721549 地址:息烽县永阳街道县府路27号2号楼
息烽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黔ICP备10201081号 公安备案号 52012202006106
技术支持:贵州多彩博虹科技有限公司 网站标识码:52012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