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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贵息)文综罚字〔2025〕F-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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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5-628199
  • 信息分类: 处罚强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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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贵息)文综罚字〔2025〕F-2号

当事人:息烽大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20*********1Y4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刘*放

2025年01月27日本机关接到息烽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息公(永)行移字〔2025〕1号)及《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报告书内称当事人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依据相关规定将案件线索移交本机关进行核实处理。

2025年2月11日,本机关对息烽县公安局移交的案件线索进行了核实,于当日对当事人未取得《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以涉嫌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本机关于2025年2月13日、2月20日、2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了一次检查、两次复查。其中:2月13日的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处于营业状态,场所门头LED显示为“大世界国际娱乐会所”,现场检查发现有27个包房,A003、D005、C333、D006等14间包房内均有客人在唱歌,执法人员随机对A003和D005包间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有消费者正在用当事人提供的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器进行娱乐活动;包房内有话筒、音箱、显示屏、点歌系统等,设备完好,点歌系统为雷石,执法人员现场测试包房内点歌设备及相关设备均能正常使用;每个房间内均有大视界KTV酒水价目表;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Y4D,法定代表人是刘*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场所内任何地方均未发现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同时现场负责人也不能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场所的营业日志,场所营业日志显示记录时间是从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02月12日。

执法人员在A002包房内对A003包房消费者卢某某、D005包房消费者陈某某、场所服务人员晏胡辉及区域领班刘念、收银员吴道梅分别作了现场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2月20日晚,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第一次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处于营业状态,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复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执法检查中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放一直在场,并对《现场复查笔录》((息烽)文综检字〔2025〕C-0005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息)文改字〔2025〕第2号)进行了签字确认。

2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再次进行复查,当事人仍处于营业状态,执法人员检查了当事人监控室、随机抽查了A158包房的设备使用情况,发现设备均正常使用、处于待客状态;执法人员对27对话筒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制作了《现场复查笔录》,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执法检查中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放一直在场,并对《现场复查笔录》((息烽)文综检字〔2025〕C-00055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息烽)文综保字〔2025〕C-000002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息烽)文综保物字〔2025〕C-000002号)进行了签字确认。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对3次检查及检查过程中的调查询问进行了全过程视频记录。

2月17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放到本机关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息烽县消防救援大队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2024年1月-12月《利润表》,并现场签字按捺手印予以确认。同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放依据本机关下达的(息烽)文综调通字〔2022〕F-000002-1号《调查询问通知书》,于当日14时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

2月1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息烽)文综调通字〔2025〕F-000002-2号《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要求当事人股东陈罡明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

2月20日14时,当事人财务负责人陈晓红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时携带了2024年1月至12月《利润表》12页、《资产负债表》12页,共24页并现场签字进行了确认。

2月24日,当事人现场经理唐大树到本机关接受了调查询问。

2月25日14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放到本机关接受第二次调查询问时携带了《息烽大世界传媒文化有限公司设备清单》、2025年2月1日至25日收银机《营业额汇总表》(显示2025年2月1日至25日期间实际营业收入为人民币贰拾贰万柒仟肆佰柒拾贰元整(¥227472.00))、关于息烽大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收银系统数据无法调出的《情况说明》《息烽大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员工工资表》(2024年1月至12月)并现场签字确认、对执法人员提供的2025年2月13日至2025年2月24日的现场检查、复查、调查询问、调取相关资料的照片共计28张予以签字确认。

2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美团、抖音上的宣传营销情况进行了远程勘验,勘验结果如下:一是当事人以“大世界KTV”的名称在美团上进行宣传营销,二是当事人以“大世界国际娱乐KTV”的名称在抖音上进行宣传营销。

3月10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放到本机关提供了2025年1月财务报表,其中利润表显示2025年1月营业收入为人民币伍万陆仟玖佰肆拾玖元整(¥56949.00)。

经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后,现已查明:当事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Y4D,法定代表人刘*放,股东由陈*明,朱*彬、刘*放共三人组成,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壹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23年8月17日,住所: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当事人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于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5日期间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实际营业收入共计人民币叁佰陆拾壹万贰仟玖佰肆拾叁元柒角肆分(¥3612943.74)。

本机关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明: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登记时间为2023年8月17日,证明当事人已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登记,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

二、本机关到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有关注册登记资料1份(共计2页),证明当事人企业基本信息、主要经营场所、股东名录、管理人员信息、财务负责人、股东出资信息等情况。

三、现场检查笔录及复查笔录共3份;

四、调查询问笔录10份;

五、图片类证据共70张;

六、场所营业日志复印件40张;

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美团、抖音上的宣传营销截屏图片;

八、陈晓红提供2024年1月-12月利润表、资产负债表(显示营业收入为¥3328522.74)1份,2025年1月利润表(显示营业收入为¥56949.00)1份,刘*放提供的2025年2月1日至25日营业额汇总表(显示营业收入为¥227472.00)1份;

九、《息烽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关于息烽大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说明》;

十、本机关2023年12月21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本机关2025年2月20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

十一、执法全过程记录视频(光盘介质7张)。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机关认为:

一、当事人是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娱乐场所;

二、当事人于2023年8月17日注册成立,从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5日,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一直从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为属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三款“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之规定;

三、当事人明知经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需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才能经营,但未取得许可就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经本机关两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依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明显。

四、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5日期间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营业收入:2024年全年营业收入人民币叁佰叁拾贰万捌仟伍佰贰拾贰元柒角肆分(¥3328522.74),2025年1月营业收入人民币伍万陆仟玖佰肆拾玖元整(¥56949.00),2025年2月1日至25日收入人民币贰拾贰万柒仟肆佰柒拾贰元整(¥227472.00),合计叁佰陆拾壹万贰仟玖佰肆拾叁元柒角肆分(¥3612943.74)应认定为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形成了证据链。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的规定予以处罚,本机关应依法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予以取缔,责令关闭擅自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陆拾壹万贰仟玖佰肆拾叁元柒角肆分(¥3612943.74)应依法予以没收;鉴于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期间未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参照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重点问题释义>(第一版)》“二、失信主体的认定与管理”中“7.如何理解第十二条文化市场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第四项、第十三条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第五项?”中“必须同时满足。即,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且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释义,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期间未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其情形不符合《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规定,应依法不适用“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的情形。

结合本案案情,本机关应依法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予以取缔,给予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2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息烽)文综罚告字〔2025〕F-00000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2025年4月7日,当事人通过书面向本机关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意见,但对其主张的事实、理由未提交相应证据。本机关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经本机关调查复核,4月2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陈述、申辩答复意见书》,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的理由和依据进行了答复。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

综上,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予以取缔,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一、责令关闭擅自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陆拾壹万贰仟玖佰肆拾叁元柒角肆分(¥3612943.74)。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贵阳银行息烽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息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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