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至5月,金浪在修建养殖房过程中,未依法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占用息烽县温泉镇大尖山村198平方米(其中含永久基本农田93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76平方米,其他农用地29平方米)土地修建养殖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限金浪30日内,对违法占用的息烽县温泉镇大尖山村198平方米(其中耕地169平方米,其他农用地29平方米)土地限期改正并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伍佰壹拾陆元整(15516元)。
我局已于2025年8月8日作出了息自然资土处罚〔202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年8月11日送达违法当事人,目前该案件正在按法定程序开展。
息烽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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