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息烽养龙司兄弟娱乐会所(蔡*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520122MA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蔡*林
住所(住址等):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
2025年7月14日息烽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在向本机关的线索移送函中称该局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养龙司镇龙缘KTV、兄弟KTV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在询问笔录中有未成年人自述于2025年6月7日晚进入KTV喝酒的情况,同时移送了高某男等7名未成年人的询问笔录及户籍信息。
本机关于2025年7月16日立案调查。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4日对息烽养龙司兄弟娱乐会所(蔡*林)(当事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查看了当事人场所营业日志,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的警示标牌,场所的监控视频,同时对当事人场所负责人及服务人员作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笔录,对公安部门移交线索进行了核查,当事人对接纳5名未成年人的事实供认不讳。
2025年8月7日,案件调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之规定,本机关下文已对未成年人信息依法作了相关处理。
本机关经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后,现查明:
当事人是依法登记具有市场主体资格,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从事KTV包厢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主体适格。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有:公安部门移交的未成年人询问笔录7份(高某男、田某女、陈某男、邓某女、彭某女、张某男、周某女),户籍信息7份,线索移送函1份;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1份,未成年人在场所内消费凭证1份(168元),当事人服务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本机关调查询问笔录2份(蔡显林、朱云霞),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现场检查及询问笔录视频资料(光盘介质1张)。
当事人在2025年6月7日晚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之规定。
主观过错方面:当事人在正常营业时间,未对入场的疑似未成年人进行身份核实,因此本机关认为违法行为存在主观过错。
违法情节方面:一、当事人负责人蔡显林事发时并未在场,服务员系5月底刚入职,对法律规定并未完全清楚,自诉当天未成年人进入场所时,在前台开房的5人发育较早,凭肉眼无法辨认其年龄大小,但给其中一名认识的未成年人家长打电话告知了该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的情况,并且对之后准备进入包房的看上去明显是未成年人的几人进行了劝阻,并未让后来的未成年人进入场所内,同时当事人负责人蔡显林回来后发现包房内有未成年人,立即要求未成年人离开了场所,并要求服务员核实未成年人是否安全到家,及时终止了违法行为。二、当事人场所内张贴了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的相关提示,在办案过程中,积极主动提供场所监控视频资料并配合询问调查,态度较好。三、当事人曾在2025年6月27日主动向本机关执法人员吴汉强电话报告涉嫌的违法行为。
罚则规定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权的适用
当事人属1年内第1次被查处且接纳5名未成年人,根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应当在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之间合理划分三个区间,本机关应在中间区间范围内处以罚款;参照《贵州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黔文旅办发〔2023〕20号)第71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其裁量阶次为一般处罚,适用条件和情形(一)1年内第1次查处且接纳2名以上8名以下未成年人;处罚裁量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自2023年1月以来,多次在文化市场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会议上强调,网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且对2023年以来办理的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案件在会议上都进行过通报,同时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也多次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强调场所须守法经营。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不符合不予处罚和免予处罚的范畴,应当适用一般处罚。
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当事人违法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贵州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黔文旅办发〔2023〕20号)第71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裁量阶次,本机关于2025年8月19日经集体讨论后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捌元整(168.00元)。
3、罚款:壹万零壹元整(10001.00元)。
2025年8月2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黔贵息)文综罚告字〔2025〕F-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也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你/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捌元整(168元);
2、警告;
3、罚款:壹万零壹元整(10001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贵阳银行息烽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息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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