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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贵息)文综罚字〔2025〕F-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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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5-1224717
  • 信息分类: 处罚强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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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贵息)文综罚字〔2025〕F-6号

当事人:息烽嗨歌文化娱乐俱乐部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20122MA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黄*海

住所(住址等):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

2025年7月25日16时45分至17时22分,息烽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执法人员杨*卡(24010921005),吴*强(24010921006),倪*美(2401092100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的息烽嗨歌文化娱乐俱乐部(以下简称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监控视频显示7月20日凌晨2时至3时及7月25日凌晨2时至3时间场所均处于营业状态,同时,有客人在走廊及前台前走动。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息烽嗨歌文化娱乐俱乐部接受进一步调查。

本机关于2025-07-28立案调查。

本机关执法人员8月5日对当事人收银员李*梅、运营经理欧*金、楼面领班何*、总经理李*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笔录4份,8月6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黄*海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笔录1份,现场查看了当事人场所的营业日志、监控视频,当事人对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事实供认不讳,在本机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已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经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后,现查明:

当事人是依法登记具有市场主体资格,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从事KTV包厢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主体适格。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有:《营业执照》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1份,营业日志1份(2页),调查询问笔录5份,身份信息5份,当事人提供的场所监控视频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1份(16页),现场检查及询问笔录视频光盘介质1张。

当事人在2025年7月25日凌晨2时至3时处于营业状态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之规定。

主观过错方面:通过对当事人相关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了解到场所员工均清楚歌舞娱乐场所的法定营业时间,因此本机关认为其违法行为存在主观过错。

违法情节方面:一、当事人收银员、运营经理均表示25日凌晨场所点歌系统及收银系统都在2点以前关闭了,主要是有客人喝醉后不听劝阻,不愿离开场所;二、当事人在办案过程中,积极主动提供场所监控视频资料并已对违法行为作出了整改,态度较好。三、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进行了改正。

一、罚则规定的适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二、自由裁量权的适用

当事人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为属2年内第1次被查处,参照《贵州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黔文旅办发〔2023〕20号)第74项(二)娱乐场所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其裁量阶次为免予处罚((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当事人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为依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息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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