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在线服务 » 便民利企服务 » 社保服务 » 社保政策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视力保护色: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申报医疗(康复)费,填写《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二)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病历、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居住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工伤职工在居住地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就医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申请表》。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申请条件: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工伤医疗(康复)费用需要报销的

申请材料:1.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2.发票原件;3.门诊费用需附疾病证明书和费用明细清单;4.住院费用需附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住院医嘱;5.《贵州省工伤待遇申请表》

特殊环节:无特殊环节。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办事人员: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23号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网站地图|网站帮助|网站声明|网站年报

主办单位:息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851-87721549   地址:息烽县永阳街道县府路27号2号楼

息烽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黔ICP备10201081号 公安备案号 52012202006106

技术支持:贵州多彩博虹科技有限公司 网站标识码:52012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