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贵州海百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昌武
单位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村二组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之规定,你公司承建的“息烽县2016-2017年南门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存在未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违法行为。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前及时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请将整改情况和相关凭证以书面形式报送息烽县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地址:贵阳市息烽县永阳街道玄天西路2号,劳动保障监察员:李欢、周元波,联系电话:0851-87721619)。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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